庭審正式開始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被告王芝蘭,身患躁狂抑鬱症,於2023年5月10日晚上8時36分對控方原告李丙蓄意施襲,造成頸椎受損、胸口疼痛、左腿骨折,控方證人於晚上8時39分拍下影片,可見王小姐以膝蓋施襲後導致李先生昏迷。

辯方提出案情撮要:被告指案發當日經過暗巷正打算回家,卻被帶有醉意的原告突如其來地摟住肩膀並出言挑逗借取金錢,原告更趁機伸手亂摸被告時被反折手部,及後更是企圖將被告壓於身下進行侵犯行為,被告出於自衛作出反擊行為。

裁判官指被告與原告均有驗傷報告,檢閱被告的精神科報告後亦可證明當時躁狂抑鬱症發作,經法醫檢驗衣物纖維有原告指紋,惟當時二人有明顯打鬥行為,一定會在彼此衣物留有痕跡,無法辯認非禮情節是否發生。

控方要求傳召當日目擊證人,一個三十歲的中年男子,指經過暗巷外面時隱隱約約見到有兩個人影,傳來一些奇怪的聲響,於是打開手機手電筒並進行錄影,只見到被告對原告進行最後一次的施襲行為。

原告人李丙現身說法,說被告誤會醉酒的自己要非禮她,以兇神惡煞的眼神看著他,忽然心生不滿從而施襲並用腳踢向他直至昏倒。





李丙是三十五歲的貨車司機,身形略胖的中年漢子,留著頭髮扎起短馬尾,故意穿上與案情當日相同的白衣上衣,不定時清洗衣服導致表面發黃,穿著軍綠短褲在庭上抖腿和搔頭,眼神帶著迷離與不屑,盡顯無賴痞子氣質。

王芝蘭坐在對面,與大眾只有一紗薄屏之隔,看著李丙說謊絲毫不為所動,聽著這些無理控訴難免會有所厭煩,右手還是忍不住捉緊了衣角逼自己冷靜下來。

辯方質問原告醉酒後是否能清晰記得案發經過,李丙漫不經心地說只記得被毆打經過,指控王芝蘭精神病發作胡亂使用武力,裁判官要求王芝蘭答辯。

為何身為受害者要屈服於加害者無理的脅迫和言辭之下,媒體的大肆報道、父母的不滿指責、同學的冷眼旁觀,這一切都是把王芝蘭逼入深淵的禍首。可即使如此,還是想要辯明自身,去爭一個正義與公道。

王芝蘭緩緩地站起身:「他把我壓到身下,企圖實施侵犯,我只是想掙脫才為了自保傷人。」





裁判官質問原告到底有沒有進行非禮行為,李丙拒不承認。

控方出言重申李丙當日經過巷子無緣無故被毆打,在肢體衝突期間導致被告身上有其衣物纖維是正常的事,向裁判官要求被告之精神科醫生作供,指控被告因中度躁狂抑鬱症發作而作出傷人行為。

辯方反駁控方指控,指王芝蘭曾因學業壓而短暫患有躁狂抑鬱症,同時身為非禮事件受害人,案件被公佈後承受來自各方的指責和壓力,這才導致情緒問題爆發,而並非如控方所指因發病蓄意傷人,加上二人素不相識,反問為何會有無故傷人案情發展。

控方表示即使二人有肢體衝突,原告所受的傷仍是較被告為重,轉而問至王芝蘭是否願意庭外和解。

王芝蘭堅決反對,如果答應了則表示願意息事寧人,現已眾口鑠金積毀銷骨,往後義正辭嚴訴諸不是,不論為自身的公道還是其他同類案件的受害人,絕不屈服。





辯方結案陳詞:雙方均有傷勢,代表案發確實有肢體衝突,至於誰是誰非、被非禮作出自衛能否稱為蓄意傷人仍需考究,控方需蒐證。強調王芝蘭是被非禮的受害者,媒體的大肆報道亦可能造成審判不公正,提出押後再審,得到裁判官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