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純愛+靈異】收音機裡的情人: 第七章:原告變被告
豈料,我們親暱的舉動似乎引起了陳志豪的不滿,更開展了一場我和他的競賽。
某一天,我在廁所中望見陳志豪的身影,只見他褲鏈還沒拉便衝向我眼前。
「聽講你呢排同阿彤行得好埋喎?做咩呀?想追佢?」陳志豪身旁還有兩個壯碩的男跟班,而他背後還有校董撐腰,我這些小嘍囉自然不敢得罪他。
「豪哥!你點會咁諗㗎?我同佢普通朋友嚟㗎 !」我以誠懇的眼神看着他,希望他不會意識到我現時的雙腿是如此強烈地發抖。
「你講大話咋?睇你隻腳震成咁,仲話普通朋友?」他強而有力的手指放到我的太陽穴前,狠狠地戳下去。
「我話你知,我陳志豪擁有過嘅嘢其他人都唔使旨意有!」
聽到陳志豪竟然可以將彤彤描述成他的附屬品般時,我心中的怒火被徹底地燃點了。這個傲慢的人,不僅胡亂拋棄彤彤,更不尊重她,叫我如何忍氣吞聲呢?
「你而家當彤彤係咩呀?彤彤有權識其他人㗎,佢鍾意識咩人未識咩人囉!你唔好記得你已經唔再係佢男朋友喇!」我話還沒說畢,一記直勾拳已經以非人的速度來到眼前。
「乜你咁巴閉呀!兄弟,同我打柒佢!就睇你點死!」
我也不是打架的材料,自然無力招架那兩個打手的攻擊,瑟縮在廁所的一角任人魚肉。
終於,老師趕到來暫停了打鬥,可我卻從原告人變成了被告人。
「任樂謙,你涉嫌傷害陳志豪同學,學校宜家就要記你一個大過,同埋罰你停學一星期反思己過。你要記住,學校冇報警,同學又唔告你已經好好彩㗎喇。」我臉青鼻腫地盯着那不分青紅皁白就把罪行推給我的訓導主任。她旁邊毫髮無損的陳志豪也挺起胸膛,用不屑的眼神看着我。
我和李志豪爲彤彤打架的事情比他們分手的事更爲轟動,而身邊也有不少講是非的人在批評我不自量力,挑釁李志豪之類的。
當時我的身邊只有彤彤願意站出來爲我辯解,使我倆的角色仿似從相識之時調換了般。
「你仲痛唔痛呀?」彤彤在旁溫柔地用跌打酒爲我輕揉瘀傷處。
「有你喺度,乜都唔痛喇!」我發自心底裡說出這句話。
「係喎!其實你點解要爲咗我打交嘅?李志豪身邊一直有籃球隊同足球隊隊長保護住,你一定打唔過㗎喎?」
「因爲佢地侮辱你囉!作爲你嘅......咳咳朋友未睇唔過眼,所以同佢嘈起上嚟囉!但我一拳都無打過人㗎!係訓導老屈我㗎咋!」當時怒氣還未消退,差點把自己說成彤彤的男朋友了。
「多謝你幫我出頭呀!我都知你咁正直,點會無啦啦打人呀!下次唔好喇!」
「哦......」這個請求也太難實行了吧,畢竟陳志豪每一句都冒犯着彤彤, 我很難確保自己何時會沉不着氣,衝過去用拳頭泄憤。爲何她還會喜歡上這個不愛她,不尊重她的賤人呢?
「其實你點解要對我咁好呀?」我霎時問出這個埋藏心底已久的問題。
「因爲......你係我朋友囉!」
「就咁㗎咋?你唔覺得我哋好曖昧咩?」我當天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才能說出平時連吃了豹子膽也不敢說的話。
「吓.......我都有聽過其他同學咁諗嘅,但我自己就唔係好覺囉。」彤彤聽到這個尖銳的問題,羞澀的神情一下子湧到漲紅的臉龐上。
我們頓時被圍繞在尷尬的氛圍內,沉默了片刻。
「我係咪令到你有啲咩誤會呀?」彤彤主動開口。
「冇......我.......都當你係朋友嘅。」我思量了一會,希望這樣回答她才肯繼續與我曖昧地相處下去。
「哦.......」整段對話就在尷尬中結束。
就在我被停學後回到學校,彤彤已經和陳志豪重修舊好,宛若一對形影不離的情侶般接受着一衆同學的歡迎走在走廊宣示主權,只剩在遠處的我不忿地遙望這情形。
只見彤彤有點不情願地挽着陳志豪的手臂,而陳志豪就一副得意的模樣與他的手下一行人走着,恍如黑幫大佬般走到我前面。
「任樂謙,你翻咗嚟嗱?我女朋友話你騷擾佢喎。我話你知,邊個搞我女朋友就即係同我作對,你係咪想咁呀?」他藉故把身旁的彤彤用蠻力拉近自己,再要威脅人似的眼神緊緊盯着我。
「啊謙,件事唔係你諗咁樣㗎!作爲你朋友,我都唔忍心見到你受傷㗎!」她輕輕推開陳志豪,慢慢接近我。
沒錯,又是「作爲你朋友」,她真的有必要在衆人面前強調自己派了好人咭給我嗎?
「彤彤豬,唔使對住呢啲成日搞人嘅賤人心軟㗎!各位,你哋話喺唔喺先?」
「梗係啦!」「大佬好嘢!」「阿嫂唔使對啲衰人心軟㗎!」「嗰個賤人直頭抵死添啦!」
衆人嚐了陳志豪給的甜頭,自然不會和他唱反調。
此時,連太陽也站在他的一方,任憑陽光照射到他的背後,而我則被陳志豪和站着他後面趁墟的同學衆人的倒影掩蓋着。
「咁你想點懲罰我?」連彤彤也站在他的一方,我也沒有不屈服的餘地了。
「彤豬啱啱大開金口話要放過你喎!咁我咪尊重下佢嘅意見,暫且放你一馬囉!反正遲啲都有排玩㗎喇!」他作狀地用着憐憫的眼神上下打量我。
他一副土皇帝般的模樣就像是大發慈悲般施捨我這個賤民,囂張的嘴臉真令人不快。
「我警告你,你以後都唔可以搵彤彤豬。唔係嘅話就見一次打一次!」他打了一下眼色給身旁的手下,手下們便扣着我雙手,猛力將手無博雞之力的我推向後面。
「嘭!」我應聲落地,新傷舊患同時像交響樂般互相奏鳴,織成一股痛苦的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