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五零年 – 我女神係暴徒: 第五章
迪儀到底係到講乜野? 以前老豆有教過我基本警例同法例, 武警如果對市民有合理懷疑, 只可以強制性羈留市民四十八小時, 查唔到就要釋放, 無端端點可能困住佢細佬十年呢?
「但武警最多只能羈留你弟弟四十八小時啊? 怎麼會這樣?」
「熊主任..你不知道嗎? 差不多二十年前, 前市長透過<<非緊急法>>授權武警如果懷疑任何市民是黃色份子, 羈留時間可以由四十八小時無限伸延…而且武警無需向任何人解釋原因…」
「我曾經找過大律師幫忙向法庭申請人生保護令..要求武警向法庭解釋拘留原因, 本來法官已經接納受理, 但在開庭前幾天開始, 大量親政府派和武警在微信朋友圈中不斷彈劾法官…又說他是黃色法官, 連法務部長也出來說十分關注黃色法官意圖協助黃色份子分裂國家...」
「最後在開庭的時候, 大律師都還沒開始作開案陳詞, 法官已經直接宣判武警勝訴…還判罰了我以百萬元計的訟費和堂費…所以這十年間我一直都在償還欠債…」
「最後連幫我出庭的那位大律師…都在香港消失了, 聽聞是因為在單車徑亂過馬路被送回國內受審了…之後就沒有任何人敢幫我了...」
「我已經..已經不知道怎麼辦了…」
二零二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三點正, 為進一步加強監控及打壓香港市的潛在黃色份子, 時任香港市市長宣佈推行<<非緊急法>>, 法例全名為<<非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即時生效。即使香港市並不處於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香港市長聯同香港市黨委書記仍可隨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國家利益的規例, 以<<非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香港市長聯同香港市黨委書記藉命令廢除為止。
我記得以前讀香港近代史果陣, 有提及過呢一段。但實際上我無係電視或者其他媒體見到市長有引用過<<非緊急法>>黎立法, 點解會咁?
「迪儀…那…即是你弟弟真的是黃色份子?? 黃色份子在我們這一代不是已經絕跡了嗎??」
「什麼黃色份子啊…迪輝被抓的時候才十七歲啊…他以前是和同學組樂隊的…他們平常只是在街頭唱唱歌而已…但是…他們被抓的那天..他們在學校錄音房唱了那一首歌…」
「那首歌?? 唱什麼歌要被抓啊? 唱歌是合法的啊!」
「熊主任…你知不知道有一首歌叫<<<榮光>>>…?」
迪儀既聲線愈來愈細聲…
「榮..?」
「殊殊殊殊! 說小聲點! 危險!」
迪儀舉起一隻手指放在唇前, 示意叫我唔好出聲, 佢環顧四周, 佢除左留意附近有冇路人, 佢重好小心咁望向附近既燈柱, 燈柱到底有乜野問題? 到底發生緊乜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