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性.行為: 第十八節
在這清潔總部看著黃生離開,心情還是未能平復。
一生人中有多少次被人如此尊重?一個職員的離去,在管理層眼裡很多時候也只是簡單的請人替補,又有幾多人可以像黃生一樣用那麼多時間去說服一個剛失控的人留下?
我快速的打開剛從黃生手上接過來的文件,希望可以找到一些端倪。
為加深狗隻事件的認識,我先閱讀了一些剪報,內裡記下了很多狗主因為養狗而與管理公司對簿公堂的案件。
2008年其中一個案件,編號DCCJ 1704/07有關美孚新村養狗一案,狗主質疑住戶守則禁止養狗規定的法律效力而控告管理公司,雖然該案件與何小姐爭取狗隻可以使用兒童遊樂場的背景不同,可是我認為法官的論述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案件的法官指出「管理公司有權制訂住戶守則,不論守則有沒有在田土廳註冊,亦不影響其效力。不過若它與公契有矛盾,便應以公契為準。根據公契,住戶守則只針對公共地方,但禁養狗的條文,卻規管了住戶在單位內的行為,因此屬越權」,如應用在我們的事件當中,海天灣畔的住戶守則列明兒童遊樂場禁止寵物進入,即是說該條例已經有法律效力,而兒童遊樂場是屋苑內的公眾地方,即是說我們管理處今次絕對可以運用住戶守則的條例禁止狗主進入兒童遊樂場。
看到了一條「明路」之後,我的精神為之一振,如果我把有關資料報告給黃生,那麼我便可以將功補過。
我繼續閱讀該編報導,「公契保障住戶有權自由享用自己的單位,應包括有權養寵物。另外公契亦規定住戶有權進出公共地方,而狗隻又必定要外出散步,故公契應理解為准狗主帶狗外出。因此禁止養狗的住戶守則,與公契有牴觸」,「仆你個臭街!」我心中暗罵。法官說狗隻必定要外出散步,那麼法官或許會說既然海天灣畔准許業主養狗,那麼屋苑平台必須要有康樂設施給狗隻使用,所以人狗共用遊樂場是合情合理的事。
看到這裡,我決定把所有剪報和案件放在一旁,不再閱讀。
說實話,我對香港的法律沒有多大的信心,醉酒駕駛撞死人只是判監三至五年,做假文件判監可以坐八至十年,再說最近的孔允明案,法官宣判一個對香港沒有貢獻的大陸人,來到香港不足七年就可以申請綜援,明正言順的享用香港人的福利,強暴香港人的稅收。所有事所有案件,也由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處理,他們所有判決或許真的合法,可是絕不合理。
我查看住戶守則及大廈公契,有關狗隻的規管如「狗隻在公眾地方便溺應即時處理」等守則可以說是「毫無效力」,「如引致兩戶或以上的住戶提出合理投訴,經理人有權要求有關業主或住戶將寵物立即遷離屋苑」,這一句是整份大廈公契內最有力的條文。
轉換一下思維的方法,如果何小姐的狗隻被其他住戶投訴而要強制將狗隻遷離屋苑,又或者何小姐因為一些特別原因而不再住在海天灣畔,那麼亦即代表我們的危機可以迎刃而解……….
或許,這就是今次解決狗隻事件的「突破點」。
這刻,我覺得自己就像一個蝙蝠俠,既然住戶守則和大廈公契不能保障其他業主而被其他人在灰色地帶裡肆無忌憚地侵犯其他人的權益,我願意做海天灣畔的蝙蝠俠,確保所有人也遵照我們的守則好好生活,只要守法,所有人也可以在這裡安居樂業。
我……是海天灣畔的黑暗騎士。
<< Because he's not our hero, he’s a silent guardian, a watchful protector … a dark kn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