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章第一回:
「時空公義」

 
 
 
各位正在閲讀這個案件的朋友,大家好。
 
 
本人是布朗教授,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
專門研究有關時空穿梭的法例,
是聯合國「時空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
 
現在身處於19450808號平行宇宙的公元2147年。
 
 
《跨時空棄置核廢料案》,
是香港本國歷史上第一宗時空穿梭的案件。
亦將會是一個有關「時空公義」及「環境公義」的經典案例。




 
本人作為第一身參與審議此案的學者,深感榮幸。
 
 
此案至今仍在審議當中,
因為法律系統暫時未有清楚地規範時空穿梭,
所以此案件的判決,將成為國際上重要的先例。
 
本人將在此章,跟大家簡單分析一下案中值得討論的地方。
 




 
**********
 
 
 
自從時空傳送技術於五十年前初步試驗成功,很多學者都認為時空穿梭,是「不祥之器」。
 
當一個文明未準備好(包括思想上、道德上、法律上、民智上的準備),
時空穿梭只會帶來不幸和災難。
 
所以主流意見認為,在未有足夠的科學基礎,以及健全的法律框架下,應該全面禁止使用時空機器。
 
 
的確,
時空傳送技術有其危險的一面。




 
這件案件中,19450806號平行宇宙共和黨的行為,
就是一個值得各位探討的案例。
 
 
本案牽涉到三個平行宇宙,
即平行宇宙編號19450806 (下文簡稱為「宇宙A」),19450807 (下文簡稱為「宇宙B」)以及19450808 (下文簡稱為「宇宙C」)。
 


 
案件簡單來說,是這樣的一件事:

 
「宇宙A」的共和黨本來計劃以時空傳送技術,將核廢料傳送到「宇宙A」的一億年前的火山口中銷毀。




 
但由於傳送技術未夠穩定,時空隧道曾多次意外地連接到「宇宙B」及「宇宙C」。
 
有一部分核廢料意外地傳送到「宇宙B」的一個室內單車館中,造成「宇宙B」五個人死亡,以及多人受輻射傷害,該地方30公里範圍內不適宜人類居住。
 
「宇宙A」的科學家黎曉波教授,得知計劃傷害了「宇宙B」的人後,試圖阻止計劃,但失敗了。黎曉波教授被共和黨丟進時光機器中,意圖殺死他,但黎曉波教授卻意外地被傳送到「宇宙C」的公元1961年。
 
黎曉波教授的未婚妻劉霞小姐,被共和黨誣捏串同她的未婚夫叛國,她絕望地跳進了時光機器,意外地被傳送到「宇宙C」的公元2013年。
 
 
 
 
直至現時為止,
有關時空法的基本原則,
各國學者大致上都認同「無為」及「順乎自然」。




 
即是,
盡量不以人為干預各平行宇宙的自然發展及自然演化。
 
而另一個基本原則,
是「mind your own universe (管理好你自己的平行宇宙)」。
 
即是,
就算要干預歷史,都只可以影響自己身處的平行宇宙,
盡量不要干預另一平行宇宙的事。
 
 
 
但現在問題是:
 




如果有證據證明另一平行宇宙的人的行為,
干預了本平行宇宙,
或有可能干預到本平行宇宙,
本平行宇宙的人能否「基於自我保護」,先行干預該平行宇宙?
 
 
這樣的情況下,
「無為,順乎自然」的原則,
以及「mind your own universe」的原則,
兩個原則相交,所出現的矛盾,又該怎樣解決?
 
 
這是一個值得仔細討論的地方。
 
 
 
在《跨時空棄置核廢料案》中,
有充分證據證明「宇宙A」棄置核廢料的計劃,
對「宇宙B」造成了死傷。
 
我們現在是「宇宙C」的話,
能否以「自我保護」為理由,到「宇宙A」阻止其計劃?
 
又如果我們是「宇宙B」,
我們能否因「宇宙A」計劃所造成的死傷,
向「宇宙A」追討責任,或報復?
 
如果要追討責任,
又該由誰決定「宇宙A」需要付多少責任?
是否需要一個客觀的第三方擔當裁判的工作?
 
 
 
但是,
從另一個角度去看,
這會否成為一個「侵略」的藉口?
以另一平行時空有大殺傷力武器為藉口,侵略該平行時空?
 
 

 
「時空公義」。

 
這個因應時空傳送技術而衍生出來的概念,
應該如何定義?
 
 
 
「平行時空」與「平行時空」之間的關係及紏紛,
又應該以哪種法律去規範?
 
若以現時國際法為藍本,
將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引申至「平行時空」與「平行時空」之間的關係,
又可不可以?有否不妥?
 
 
對此,
本人以至社會至今都未有確實定論。
 
各位讀者可以思考一下,或跟朋友們討論。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