砵蘭街的薯仔沙律2: 4.
~在警署內,一間很小的盤問房,只有我同阿洪。
「我知道不關你的事。」阿洪點起一支煙後說:「但剛才有掃毒的伙計一齊,我不方便就這樣讓你走。」
「掃毒?」我一聽便覺得奇怪。「你們不是查北妹的嗎?」
「阿銘,有些事情你都應該知道,現在賣K仔的,做到很出位。」
我知道組織現在已經招攬了很多學生幫手買K仔,但我一向只管自己的事,也沒興趣理其他人。
「總部已經留意到有人透過北妹去運送K仔,掃毒組懷疑馬伕也有份參與,所以暗中監視了一段時間。」他呼出一串很長的煙圈。
原來我已經被警察跟蹤了!可能這段時間老是想着轉工的事,連這些都沒有察覺到。
「我也是最近才知你也是被跟蹤目標,但狗仔隊跟了你一排,發覺你的生活很悶,一早送個仔返學自己就返工,天未黑就返屋企食飯,身邊正來往的就只有暴龍一個過氣古惑佬。」他笑笑然後再說:「話時話,你還住在以前屋邨間屋?」
我點點頭。
「我跟阿頭說過你的事,也相信你不會碰K仔,但沒可能甚麼也不知道。」
「你想我做二五仔?」
他起身打開房門,確定外面沒人後,再關上房門,在我身邊輕聲說:「老實講,掃毒的伙計還對你有懷疑的,如果沒有甚麼打發他們的話,你永遠都是他們的眼中釘。」
警察的齷齪手段,我非常清楚,他們只要每日找你一次麻煩,一星期拉你回差館一次,在其他古惑仔面前說你怎樣放料給他們,你很快便會在江湖消失。
「你叫我爆料,我一樣死。」
「無人知你是二五仔。」
「給我一些時間。」
「阿銘,你已經沒有選擇……除非,你從此洗手不幹!」
怎麼又是這個話題?
「我當你朋友才說,我知你有個仔,幾十年街坊朋友,也想你一家開開心心,我見過很多一世英雄到頭來不是橫屍街頭就是坐監過下半世,上一次也是你好彩才沒有事,你師傅都坐年幾啦!今時今日只有人做高登仔,仲做古惑仔?Out啦!」
當我離開旺角差館的時候,剛巧有幾個一頭金髮的紋身古惑仔被帶回來,我跟他在走廊上擦過,我看到他們只有十幾歲的年紀,突然幻想到郭風幾年後可能就是這個模樣。
在差館門外的玻璃上,我看到倒映中的自己,竟覺得自己一下子好像老了很多,像個走了很多路的旅客,來到一處陌生的地方,在這裡,竟沒有一處容身之所。
我不認為這個年代就沒有人加入黑社會,不論是那一個城市,那一個年代,總有一個地方可以容得下這一班人繼續生存。有社團大佬死了,就有人想做大佬,有人橫屍街頭,也有人會拿起開山刀,「江山自有人材出」,這句話拿來形容黑社會也很適合,永遠有人追逐醉生夢死的江湖生活,就正如有人愛喝貓屎咖啡,也有人愛喝陳年普洱,當中沒有誰對誰錯的對立,只有市場需要與汰弱留強的生存法則。
但我認同阿洪的其中一句說話,這一行永遠有半隻腳踏進監獄或地獄,如果今次不是阿洪,我可能已經被掃毒組屈我靠北妹販運毒品,這是重罪,除時入去坐幾年。
我不想給阿風見到我坐監。
連我的師傅火輪也轉了行,我可能要認真想一下以後的事。
~天心和阿風也大了,再不能兩個一起睡。我家姐家琪升了職,由天台屋搬到長沙灣一個劏房,單位雖然小得可憐,但兩母女分別睡上下隔床總算可以住下來,於是天心回去跟她一起生活。
家姐與天心的東西不多,我叫了幾個同門兄弟幫手搬屋就可以了。
我去到她的新「屋」,六層高的唐樓,她就住六樓,一個單位劏了三間房,她的房間在尾房,比其餘兩間大十多呎,可以有個大窗,所以租金也多三百。
「嘩!六樓呀!」
其中一個幫我搬屋的叫細強,是個新進古惑仔,平時說話聲大大,我話要幫手搬屋他一口應承,結果他一望那條樓梯就腳軟。
「今次麻煩到你的朋友。」家姐遞一支水給我說。
「就當健身啦!」我笑笑。
人真的會長大,看我和我家姐就知道。以前我很憎她發姣,她很憎見到我,我會燒爛她的神奇胸圍,她會掉我的拖鞋落街,是正宗的火星撞地球。但自從她有了天心,那個男人拋棄了她們,而我也有了阿風,後來變得一無所有,搬回屋邨住之後,我倆竟多了說話,多了時間帶大家的小孩出來飲茶旅行,這是我以前從來未想過的。
原來錢可以來來去去,但親情還是不變的。
「舅父!」天心在背後叫我:「這幅畫給表弟同舅母的。」
我接過來,是一張水彩畫,很漂亮,畫了全家福,我們所有人都在裡面,但奇怪是還有一隻小狗在旁邊。
「這隻狗?」我指着問她。
「她經常說想養狗,問我新屋可不可以養狗?這種劏房人都差點住不下了,怎養?」家姐說。
我將畫捲起,對天心說:「等舅父將來買了大屋,可以養狗啦,我送一隻狗給天心好嗎?」
「真的!」她很雀躍。
「勾手指尾。」我伸出右手尾指,她跟我勾了一下,我倆算是許了承諾。
「喂!」家姐示意在有說話跟我說。
「甚麼?」
「若楠有日找過我。」
「下!有事嗎?」
「講你的工作,她想你找份工。」
我沒出聲。
「你還年輕,找份工俾心機做,兩公婆總算可以穩穩定定,總比現在……」她望望那幾個幫為搬屋,已經一身大汗的古惑仔
「得啦!我知啦!」
「風哥!」細強叫我一聲:「搬哂!攪X掂啦!」
「好,我請飲茶!」我再對家姐說:「我知點做啦!」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