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先生從事古董拍賣業務,經常到內地參與古董競投,根據D太太當年的口供,D先生從內地購入一具古董犀牛角裝飾後,回家不久即大病一場,病癒後性格大變,好像變成另一個人,更多番恐嚇和虐待妻子。D太太因擔心自身安危,向警方備案,卻豈料一語成讖,兩夫婦於數月後更一起失蹤。」定邦一臉認真地說。

可能是受到流星雨的影響,加上連日的奔波勞碌,我當晚聽完定邦的敘述後竟然思考不到半點頭緒。我讓定邦送我回家,當晚便倒頭大睡。

隔天回到辦公室,由於先前需要照顧倩兒入院接受化療,請了一星期事假,回來後面對的工作卻如同排山倒海。好不容易完成了一部份後,便接到定邦的手機來電,說國際刑警的調查有新進展,原來C小姐到日本使用的信用卡為賈惺惺擁有的附屬卡,而警方更收到消息指她自殺前一直都住在A君位於土瓜灣的自置物業。由於該單位樓下的管理員從新聞報導得知此一自殺案件主角為C小姐,故在猜疑心理作祟下管理員決定報警主動提供線索。

「有沒有跟進調查姓賈的?」我在電話裡問。
「已經再次找他審問,C小姐死時他一直身在香港,沒有出入境紀錄。至於他和C小姐的關係,他解釋對方為紅顏知己,說C小姐想找一個遠離家人的地方,基於親密朋友的關係,所以姓賈的為C小姐提供另一個住所和經濟上的支持。因為他在內地的父母不想女兒離家出走的事在媒體間大肆流傳,所以家人與女兒失去聯絡期間一直沒有在香港報警求助。」定邦說。
「那為何姓賈的要隱瞞C小姐的行蹤?」
「因為他違反了職業守則,私底下接觸女病人,並與她們發生親密關係。」




「那麼土瓜灣的住宅確實成為了賈惺惺金屋藏嬌的地方,難怪他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
「聽落妳好像支持他所提出的理據?」
「要證明他犯法,首先要掌握動機,其次是合理疑點,現在若是從謀財害命的動機去考慮,我們找不到確實證據,因案發當時姓賈的都有不在場證明,而且從死者身上都找不到他殺的痕跡,亦排除了非法禁錮的可能。我想你現在應該改變調查的方向,從情殺案方面入手,試圖找出有沒有其他人參與案件。」
「你在懷疑他的妻子嗎?」
「不無理由。除了姓賈本人之外,還有那個比他的妻子更喜歡他的財產?甚至更痛恨那些跟她一起瓜分丈夫財產的人?」
「妳估計他的妻子到底怎樣下手?」
「教唆他人自殺。雖然自殺不是刑事罪行,但自殺協定則屬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即屬干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我一口氣把此條法例背誦出來。
「妳這想法我已經考慮過了,賈太太我們聯絡不到,更奇怪的是我們至今仍然查不到任何關於賈惺惺的配偶資料。」